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8-30 点击数:


为加强我院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各二级学院所属的仪器、器材的管理要实行层层负责制。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条 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管理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造成财产损失者,均应赔偿。

第四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价值的50~100%。

第五条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价值的 30~80 %。

第六条 因公借用或者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验仪器当时折旧价值的10~80%。

第七条 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责任人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 1~100% 。

第八条 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过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价值的1~100%。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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