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8-30 点击数:

    加强我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各教研室由教研室负责人主管,学院教务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一、建立和健全全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教育、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各类:1、爆炸物品;2、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自燃物品;5、遇水燃烧物品;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必须做到下列各条:

一、对存放易爆、易燃、剧毒的仓库要有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除爆炸物外,如果包装坚固、封口严密、数量较少,可允许同室分堆或同柜分格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 以下,通风良好。

二、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把锁)。

三、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是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有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氧气不少于2Kg/M²)。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坏阀门,造成事故。

四、放射性物品: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有省卫生防疫站及省公安机关发给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省有关部门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使用及报废品的处理

一、申购剧毒、爆炸品须先写出申购报告及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盖好学院公章,报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允许购买证明才能采购。

二、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柜内双人保管。

三、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教研室负责人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品,由校保卫部门、原存放单位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销毁。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

一、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二、不得同时运输性质相抵的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但数量少,包装的化学试剂除外(500 克和500 毫升以下);

三、气温在30℃ 以上,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四、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五、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工作证。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应分别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现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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