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宝职院发〔2018〕16号、2018年3月23日)
一、总 则
(一)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专科(高职)教育的学生。
二、入学与注册
(三)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新生体检证实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一年内经治疗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后,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2. 新生报到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在报到当年9月30日前到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3.其他情形(例如:学生因事、自主创业等情况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五)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六)新生报到入学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七)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继续参加学校的教学等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八)注册情况由各学院汇总后于每学期第二周末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三、学习年限
(九)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学制为三年的高职学生,允许其在3-5年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十)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十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十二)学生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学生考核不合格和办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的课程必须重修。
(十三)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按有关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十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出的证明,经学院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须随补考进行考核。
五、升级、留级与降级
(十五)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高职教育的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十六)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降级、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已达到降级规定门数者,应跟班学习,到学年结束时再作留级处理,若第二学期结束后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六、转专业与转学
(十七)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可以转专业、转学:
1.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若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时要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相同生源地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十八)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院审查同意后,到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2.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十九)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6.应予以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已办理过转专业的;
2.留级和休学的学生(如下一届或复学后没有相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3.普通高考招收的“三校生”;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5.文、理科专业的学生不得互转专业;
6.低分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高分类专业;
7.单招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统招类专业;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二十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的;
2.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3.自费出国留学、创业的;
4.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十二)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经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十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在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学习、休学创业,学院可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二十四)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2.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留住学校,随班听课和考核,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复查诊断证明,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3.经批准复学者,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八、退 学
(二十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的;
2.在学院规定最高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4.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5.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的。
(二十七)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十八)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
2.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3.发给退学证明,若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九、毕业、结业、肄业
(二十九)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三十)学生学满最高学习年限,但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并不准参加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有四门以下(含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允许其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来学院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随下一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仅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其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来学院申请补作一次,合格者准予毕业,随下一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如实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不再换发证书。
(三十一)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三十二)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三十三)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十四)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学生登报声明遗失或损坏,经学院核实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十五)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变更。
十、附则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